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老熊漫談(二)

老熊漫談(二)
                               作者熊風棋院班主任  熊波迪 老師  2018.01.11
       教了四十多年的圍棋算一算也經歷了好幾個階段1 .傳統教學2 .遊戲教學3 .情境教學4 .表演教學5 .電子器材輔助教學。

<>傳統教學
               當然一開始自然是模仿前人的方式,以前老師是怎麼教我們的,別人又是怎麼教的,你怎麼教,他怎麼教,我也就跟著依樣畫葫蘆,有樣學樣,沒樣就自己編
               過去常聽到或在書、報紙、雜誌上看到有人討論傳統教學,常見到的批評就是填鴨式,高壓式的打罵教育。其實我個人的觀察發覺傳統教學裏也有自由式和放任式比較輕鬆自在的教學方式。不過在注重學歷的升學主義下學習,考試的壓力常常讓可憐的學生們透不過氣來
                 幾十年前曾經有作文題目:假如教室像電影院4050年前休閒活動不多,能看場電影,是一種奢侈的享受。這個作文題目在當年產生很大的迴響,反應非常熱烈。這讓我想起小學4年級遊藝會的表演節目:孟母三遷。我扮演孟子,開場時的歌詞印象非常深刻:
                          春來到呀春來到,上課實在太無聊,
                          老師講的多枯燥,天天讀書多煩惱,
                          讀書本是活受罪,課堂裏面像監牢

<>遊戲教學
        所以我在教學過程中常常會想著有沒有比較好玩的方式,萌發後來我想把數學和圍棋結合在一起的構想,1984年提出遊戲教學。不知是否因為這個想法,引發數學老師的興趣,過了幾年,90年代坊間出現了「遊戲數學」「趣味數學」等學習課程
                 遊戲教學注重的是上課的氣氛,讓孩子參與其中,提高師生互動的機會。老師必須要瞭解孩子的學習過程會有什麼狀況,心態反應,順勢帶動。要點:1 .童言童語2 .參與其中3 .師生互動4 .角色扮演

<>情境教學
                 情境教學是1990年左右,由國外引進台灣的一種教學方式。歐美國家喜歡過聖誕節,因此在介紹聖誕節時有的會將教室或會場佈局一番,有耶誕氣息,或讓孩子參與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這種藉由情境、故事、參與、角色扮演的過程中,讓孩子瞭解,並且印象深刻地記住,就是一種情境教學。四大元素為聲音、圖像、故事、情境。

<>表演教學
                 表演教學是把老祖宗的把戲「相聲」復古重溫再加一點,口訣是說、學、逗、唱、笑五個字。包含六大元素:聲音、圖像、故事、情境、動作、表情。
               表演教學是老師個人魅力的展現。遊戲教學是師生互動的進行。遊戲教學可以濃縮成一個字“帶”,如何去帶動孩子是遊戲教學的主題。表演教學可以濃縮成一個字“演”,不但要會演,還必須要能演很大

<>電子器材輔助教學:電子器材輔助教學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6070年代用幻燈片、投影機在幫助教學講解。
           第二階段:70年代電腦興起8090年代出現電腦教學。
           第三階段:90年代網路興起21世紀出現網路教學

               以上簡單介紹的是筆者50多年來所經歷的教學方式。現在回過頭來看看我們圍棋推展過程中所出現的狀況。
               圍棋教學的過程中,最大的困擾就是圍棋盤盤見輸贏,偏偏現在的孩子在家是個寶,被寵得什麼似地,抗壓性極低,一輸什麼問題毛病都出來了。如果讓他們連續輸幾堂課,不是小孩子不肯來,甚至有些家長也輸不起,乾脆把孩子帶回去不學了,免得花錢又丟臉。很多家長是錢花在刀口上,馬上要見成績
               興趣是經由接觸認識,在帶動下所產生的。圍棋老師如果不懂這個道理,就註定是倒班停課,滾蛋出局
               學校的老師,他們在體制內受國家政府的保障,無論他教得好壞,縱使混吃等死不適任,你也奈何不了他。我們這些體制外的老師們沒有這種保障,必須練好一身功夫本事,才能在學習市場上生存
               不要忘記,體制內的老師雖然受國家政府保障,但他們可是經過幾年的課程學習和一年的實習教學,才成為正式的老師。反觀我們圍棋界的「老師」們有多少是受過正規訓練過來的?
               目前大環境嚴峻,少子化加上經濟不景氣,只能各自找活路。圍棋推廣到目前是進入第三階段前期:黎明前的黑暗。

各位圍棋老師們大家加油!

2018年1月7日 星期日

熊風圍棋文理短期補習班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一、  目的: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
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
施行細則」訂定本措施。
二、  措施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犯罪,即
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
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措施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
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
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
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本措施適用於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四、  本措施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消除工作
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五、  應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
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
經費補助。
六、  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254-3435
專線傳真:(02)2254-3478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bearkiin@yahoo.com.tw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李俊賢 老師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七、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  性騷擾之申訴,應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為之,並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
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
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
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九、  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30
以上者,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本單位亦得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
並置主任委員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
委員代理之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十、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單位應有委員或調查單位成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
委員或調查人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一、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未於14日內補正。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並應副知
主管機關。
十二、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
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三、 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
完成,並做成調查報告,提調查單位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十四、 本措施對於受理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雖非
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
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十五、 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 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調查單位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十六、 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
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
應避免其對質。
(六)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
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
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 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
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八、 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書面通知
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事件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
(於調查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再申訴)及受理再申訴之機關(新北市政府)
書面通知新北市政府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回執單。
十九、 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
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二十、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
法律協助。
二十一、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被害人若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
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二、 本措施對於在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雖非加害人
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事件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
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新北市政府。
二十三、 本措施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